◆注冊汶萊公司股份
股份轉讓和股份轉移
1.公司任何股份的轉讓可以由轉讓人或轉讓人的代理人以及受讓人或受讓人的代理人執(zhí)行,轉讓人應當是相關股份的持有人,直到受讓人的名字已經(jīng)被登記在登記冊中為止
2.轉讓股份需填寫如下表格,或者填寫董事批準的其它通常的或普通的表格:-
我,AB(下述之轉讓人)根據(jù)持有該股份時之條件,按*****代價,向CD(下述之受讓人)轉讓登記在****名下,編號為****的股份****(股份數(shù))。 我,上述受讓人在此同意,在上述條件下接受該股份。見證于**年**月**日
見證之簽名…
3.董事們可以拒絕給他們不認可的人的未全付股份轉讓作登記,也可以拒絕登記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份轉讓。如果董事們已經(jīng)通知全體股份持有人,他們認為結束上述股份轉讓登記是合理有效的,那么也可以將股份轉讓登記延緩一段時間,每年不能超過14天。 董事可以拒絕承認轉讓文書,除非能按公司法第50條規(guī)定,附上盡職審查證書,股票證書和董事合理要求的其它證據(jù)
(a)能說明出讓人有權進行股權轉讓
(b)董事要求提供的受讓人身份認證及盡職調(diào)查方面的有關信息。
如果董事拒絕為股份轉讓做登記,那么在轉讓行為上報公司后的2個月內(nèi),董事需要給股份受讓人一份拒絕登記轉讓的通知。
4.作為已故者的合法私人代表,他將是被公司認定的唯一能夠擁有這些股份所有權的人。如果股份登記在兩位或兩位以上持有人名下,那么幸存者或已故者的合法私人代表將被公司認定為唯一能夠擁有這些股份的所有權的人。
5.任何由于公司成員的死亡或破產(chǎn)而被授權擁有股份的人,董事有權合理要求其出示相關證據(jù),他可以選擇把自己登記成為股份的持有人或由他來任命某個人登記成為股份受讓人,但這兩種情況下,董事都有權拒絕或暫時終止登記,如同該成員在去世或破產(chǎn)之前轉讓股份一樣。
6.任何由于持有人死亡或破產(chǎn)而引起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只要他被登記成為股份持有人后,與原持有人一樣有權享有相同的股息和其他優(yōu)惠;除非他在被登記成為公司成員之前,并未在公司例會上被授權行使任何公司成員的權利。
◆注冊汶萊公司董事:
董事的權力和職責
1.公司的經(jīng)營由董事管理,支付籌組公司的發(fā)起、組成、創(chuàng)辦及注冊引起的成本、費用及支出,除本章程細則及其他明文賦予的權利和權限外,董事可行使公司在大會上的權利及做出有關行為,但必須符合相關規(guī)定、本章程細則及不時在公司大會上所訂立的規(guī)則。董事在該等規(guī)則未訂立前,所做的一切行為,不會因該等規(guī)則的訂立而變成無效;
2.出于下述目的,董事應當作出記錄并存檔:
(a)由董事決定的公司職員任命;
(b)出席每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姓名和董事委員會名稱;以及
(c)公司所有會議、董事會會議以及董事委員會會議中做出的決議案和決定。
◆汶萊公司股份注冊資本
汶萊公司對注冊資本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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